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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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16號原告 鄭宇格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複代理人 陳薏珺 被告 林素華
林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691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價金依共有人應有部份比例分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系爭房地約為每平方公尺90,597元,是上開訴訟標的價額為2,778,308元【計算式:90,597元/㎡×(總面積77㎡+陽臺面積15㎡)×1/3(原告應有部分)=2,778,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28,52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