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34號原告 黃仁品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 律師
吳芬玲 律師 陳立怡 律師被告 景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及房屋最近登記謄本,並查報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及房屋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