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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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38號原告 蘇志宗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執行處104年度司執速字第9719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製作之分配表上,表1編號3被告公司應受分配違約金新臺幣(下同)6,754,197元之部分應予以剔除,並列入表2編號10之優先分配額。則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為6,754,197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54,1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67,9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