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聯展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錦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計算式):
美金70,280元×30.007(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1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108,892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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