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劉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緯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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