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周仲茂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笙楗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志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