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港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勝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483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90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林勝輝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勝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01月15日17時
近18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區0號塑化工務部機
械預製場,徒手竊取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
公司)所有之不銹鋼鐵片1批(重量331.9公斤,含不銹鋼
板、不銹鋼欄杆腳趾板、不銹鋼爐管保護片,市價共約新臺
幣《下同》21,424元),得手後藏置於所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租賃小客貨車內之腳踏墊底下及後行李廂塑膠墊底下
。嗣於同年01月16日01時50分,林勝輝駕駛上開租賃小客貨
車搭載潘00(另案偵辦中)行經○○○○○區0號東廠門
口時,為警衛 林峻仰 發現並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㈠被告林勝輝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即台塑石化公司職員蕭00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
時之證述。
㈢告訴代理人即台塑石化公司職員邱00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
述。
㈣告訴代理人即台塑石化公司職員鄭00於檢察官偵訊時之證
述。
㈤證人林00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㈥證人潘00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
㈦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㈧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㈨麥寮廠區配置圖1紙。
㈩現場照片7張。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台塑關係企業麥寮管理部警衛處之照片8張。
102/01/16台灣檢驗員工竊取不銹鋼材明細1紙。
三、爰審酌被告於82年間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有
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生
活所需,竟因缺錢花用及一時之貪欲,利用職務之便,徒手
竊取他人所有之不鏽鋼鐵片,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
念,並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竊得之不鏽鋼鐵片價值依告
訴人計算約21,424元,價值雖不低,但已於尋獲後,由告訴
代理人 蕭添賓 領回,其財產上之損失已獲得回復,兼衡以被
告於犯後之警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良好,教育程度僅
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從事六輕外包工為業,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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