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9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祐瑄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81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祐瑄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27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9樓之3。
(三)行為:在上開時、地,藉端以連續按門鈴方式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警員 謝宗佑 報告、警員 李隆明 職務報告各1份,及被移送
人已收受移送機關通知書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
(二)證人 涂彩秀連家珍 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順利松江大樓100年第2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內容。
(四)現場照片7張。
(五)被移送人於本件移送事實發生後,再行以敲打鐵門方式滋
擾同一住戶之監視錄影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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