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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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被告乙○
戊○○丁○○己○○庚○○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八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戊○○、丁○○、己○○、庚○○、丙○被訴竊佔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及免訴,揆諸前開說,自應判決駁回原告刑事訴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自應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湯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