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26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債務人元城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欽城 人樓債務人 曹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柒萬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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