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楊榮山 被告 李志美
陳慶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 律師被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102年度自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等之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3年4月1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卓育璇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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