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聰敏 會計師即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一○二年度司字第一三二號裁定所選任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陳聰敏會計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字第13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浦公司)清算人,惟聲請人嗣具狀表明不欲擔任清算人,有聲請狀存卷為徵,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無意擔任清算人,客觀上實難期其善盡清算人職責,恐礙於清算程序之終結或損害希浦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聲請人之聲請,尚非無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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