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維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八號、第二四一三四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32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維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八號、第二四一三四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