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人於死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七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九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其所謂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亦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則指對於科刑判決之主文有疑義而言。本件聲明人甲○○所犯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七三號判處罪刑後,聲明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九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在判決主文中並未為具體主刑之宣示,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疑義,尚難認為合法,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李伯道法官孫增同法官李英勇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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