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六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七年度重上字第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須其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且該駁回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而當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始得駁回其上訴。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之同時,另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抗告人對於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原法院未待本院為准駁前,即於同年八月五日以抗告人未依期限繳納裁判費為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碧玉
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高孟焄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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