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林以 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以讓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以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17日│106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號│第1424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港簡字第14號│106年度易字第3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0日│106年6月14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港簡字第14號│106年度易字第320號│││判決││││││├────┼──────────┼──────────┼──────────┤││判決│106年4月25日│106年07月22日││││確定日期││││├───┴────┼──────────┼──────────┼──────────┤││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270號│第2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