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維林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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