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蕭麗茹
蕭麗玟 蕭文藤 被告 陳俊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無權占用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75.21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及自民國103年10月9日起至地上物全面移除日止,以法定利息計算之利息,而依同區段相鄰土地每坪之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39.1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89萬5,651元【計算式:75.21×0.3025×391,000=8,895,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