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35號上訴人 陳俊諺
邱紫嫣 被上訴人 邱郁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婚字第3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僅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然就其上訴聲明觀之,其僅就原審判決主文第2項「子女親權歸屬」部分,及主文第3項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萬元」部分聲明上訴,而就原審判決主文第1項「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部分並未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併財產權訴訟,核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0元(子女親權歸屬部分1,000元+精神慰撫金部分8,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文 到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