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九三號
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己○○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及郵票三十四元十份,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