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甲○○
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丁○○、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丁○○、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泰晟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丁○○、戊○○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含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三百元、送達郵資費一千零八十八元,連同本件送達費用二百零四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