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陳璽 如被告 姚家田 (原名 姚佳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查原告起訴主張其係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土地及其上同段44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學甲區美豐67之69號建物之所有權人,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7621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執行債權人即訴外人 蔡月理 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0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此有訴外人蔡月理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可憑;前開債權之本金、利息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時即108年4月10日止,合計為1,021,507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自107年11月4日起至108年4月10日止之利息(1,000,000元×5%157/365)=1,021,5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建物之104年度課稅現值為304,700元,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4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參(證物三),又系爭土地價額為176,400元【計算式:1,800元/平方公尺(108年1月公告現值)×土地面積98平方公尺=176,400元。】,是系爭房地之價額應為481,100元【計算式:304,700元+176,400元=481,100元】,該金額較債權人即訴外人蔡月理聲請強制執行所依據之債權額為低,故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數額應為481,100元。依上揭規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1,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