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台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台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台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莊台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下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10月、8月),並分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莊台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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