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甲○○○○(HUBERTUSDAMM)即德國商號奧古斯特
紐霍夫 (AUGU
稱路4-58代理人 王國慶 律師
何方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上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價)額核定為200,664歐元(以臺灣銀行98年2月18日牌告匯率43.52計算,折合新臺幣8,732,897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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