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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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5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21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7,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56,04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