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黃貴美 被告 官承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徐淑芬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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