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甲○○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鑰匙一串(含住家、機車、汽車鑰匙等共六支)及被告竊取乙○○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地點係於桃園縣○○鄉○○村○○鄰○○○路○段○○○號旁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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