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林玉蓮 上列聲請人林玉蓮因與相對人 黃錦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玉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借款約定何時清償?未償還金額為何?台端是否曾執系爭本票向相對人提示請求還款?如是,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如否,則請 陳明 於何年月日向相對人催告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錦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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