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6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69號債權人 藍麗珠 非訟代理人 李康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偉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本件聲請裁定票號079852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