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號抗告人即原告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鎮僑 等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1月20日103年度補字第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