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4號聲請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振芳 相對人 張明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天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聲請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