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84號上訴人 周承頡 即被告被上訴人 彭詩晴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