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07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徐碩伶

被告 伍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間分別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妍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