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0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徐碩伶
被告 伍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間分別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