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張永宏

相對人 藍柏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民事簡易庭以112年度投補字第196號民事事件繫屬中。因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三、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未據其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惟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聲請人於民國111年並無所得,堪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況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 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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