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215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告 鄒東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已遷出國外,於遷出國外前在我國最後之住所為新北市新店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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