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彭郭政 被告 廖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法官蕭淳元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