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辛○○
庚○○○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之1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乙○○
生前住臺南上列被告等因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千萬元。
2、請准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辛○○、丁○○、庚○○○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刑事判決無罪,而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七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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