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間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及居民身份證),並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二)檢附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照片、通信書函。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