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胡雅菱 被告 林義徵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交簡字第37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