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因返還遺產等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以104年度家訴字第6號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後,於本院審理時係聲明請求被告返還 居潤生 之遺產即現金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並經本院依此課徵一審裁判費,惟上訴人即原告嗣後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請鈞院裁判被告返還被繼承人居潤生帳戶內的現金(可以支票)。㈡請鈞院裁判被告返還被繼承人居潤生夫妻的骨灰及所有被繼承人居潤生的遺物(如金器)。㈢請鈞院裁判被告發還1次撫慰金;餘額退伍金;撫恤金;保險死亡給付;安葬費」,是上訴人原審變更後之聲明,並未明確記載所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請求返還物品之價額,致本院無從依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之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計算、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