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告 林宗良
洪德勝 施月英 莊嘉興 林濟民 吳健松 許奕結 張富雄 周明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複代理人 熊依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嘉容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魏國彥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參加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人 王永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中科管理局)經由科技部提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下稱系爭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簡稱環說書)送審,經被告先後於民國98年3月19日及同年10月9日辦理現場勘查、另於98年4至10月間召開5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含延續會議)及3次系爭開發計畫環說書放流水之影響及因應專家會議後,於98年10月30日召開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85次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98年11月10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102814號公告系爭開發計畫環說書審查結論(下稱前處分)。系爭開發計畫所在地區居民對前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82號判決駁回,惟該判決嗣由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0號判決廢棄並發回本院。被告其後於102年3月13日以環署綜字第1020020672號公告修正前處分審查結論一㈠、㈣、㈥、㈦、、、、,並通過環境差異分析報告(下稱原處分);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中科管理局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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