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玉堂 上列聲明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詳如附件申請暫緩執行狀所載。
二、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固有明文。惟該條第4款所謂:「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係指其疾病非在外就醫不足以控制,且有危及生命之可能,始足當之。若監所已有相當設備足以保全受刑人身體、生命安全,自不能再以疾病為由拒受執行,始能符諸刑罰之公平性。次按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存其生命者,固可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參照),然細繹其立法意旨,乃指受刑人所罹患之疾病,將因入監執行,即使依監獄行刑法第57條、第58條相關規定,仍無法醫治,而將會立即面臨無法保存生命之危險,此不僅保障人權,亦避免受刑人藉由各種疾病,逃避應執行之刑罰。再者,是否具有上開停止執行徒刑或拘役之法定列舉原因,係屬檢察官指揮執行之權限範圍,受刑人若有上開原因,自應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本院核無裁定停止執行之權限及依據。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劉玉堂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桃簡字
第10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助癸字第197號指揮書指揮執行,刑期自民國103年7月18日至103年12月17日止,有上開判決及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劉玉堂雖罹患腦內出血併左側肢體偏癱、高血壓等病
症,此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103年5月27日診字第A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神經外科病歷資料等在卷可徵。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詢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對於異議人目前之病況有無執行刑罰(即入監服刑)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事,嗣經函覆:腦內出血併左側肢體偏癱,於103年3月2日至12日玉里慈濟醫院住院治療,目前於本院門診藥物、復健及中醫治療;目前病患意識清楚,血壓控制穩定,且上述疾病已過急性期,屬病況穩定狀態等語,此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關山慈濟醫院103年6月20日關慈醫字第0158號函暨病情說明附卷可稽(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197號執行卷宗第25-27頁);本院亦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對於異議人目前之病況是否適宜入監服刑、有無立即生命危險等情事,嗣經該監所函覆:旨揭收容人於103年7月18日新收攜入關山慈濟醫院常規用藥共2項,自述中風後遺症、高血壓、心絞痛等病史,7月21日新收體檢,醫囑「宜定期門診追蹤並觀測血壓值變化」,本監依醫囑執行,另該員現因罹患良性自發性高血壓、其他明示形態之慢性缺血性心臟病及未明示之痛風等症狀,於本監定期門診追蹤診治,目前病情尚穩定等語,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103年8月28日東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綜上各節以觀,異議人雖現罹疾病,然入監執行並不影響其生命,且監獄業已安排外醫定期複診檢查及追蹤照護,並非已嚴重至將因入監執行,即使依監獄行刑法第57條(自費延醫診治)、第58條(保外就醫)相關規定,仍無法醫治,而會立即面臨無法保存生命之危險,即其情形與「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形尚屬有間。是以,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經核尚無不當之處,異議人指摘檢察官指揮其入監執行將影響其生命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從而,異議人劉玉堂所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在案,已如上述,惟其向本院具狀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其有期徒刑5月之執行,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至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如另有因身體狀況異常,致有應停止執行之事由發生時,尚非不得向檢察官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