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建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4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葉建忠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一一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三號和解筆錄即如附表所示內容,向被害人 王姵俞 支付損害賠償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補充證據被告葉建忠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按家庭暴力
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被告與王姵俞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上開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係對王姵俞施以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亦併合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上開條文並無罰則之規定,是以被告所為之傷害犯行,僅依前開刑法傷害罪規定予以論罪科刑,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感情問題與王姵俞發
生糾紛,未能理性解決,竟恣意傷害他人身體,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與人格之觀念,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審理時並與王姵俞達成和解,且除本案之外別無其他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王姵俞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本院綜合前情,且王姵俞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有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本院111年度附民字1033號和解筆錄即如附表所示內容,向王姵俞支付損害賠償金,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和解筆錄被告葉建忠願給付原告王姵俞新臺幣(下同)9萬元。給付方式為:㈠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3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㈡上開金額匯款至王姵俞申辦之富邦銀行中崙分行(01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484號被告葉建忠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建忠與王姵俞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葉建忠於民國111年6月8日0時3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關東路208巷口,因感情問題與王姵俞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王姵俞頭髮,並將其強拉至地面,致王姵俞受有頭部挫傷、左前臂挫傷、雙手挫傷、背部挫傷、右髖挫傷、雙膝挫傷、雙側小腿挫傷、雙側足部第二趾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王姵俞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葉建忠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王姵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新竹馬偕紀念醫院普通診斷證明書1份
(四)蒐證照片12張。
二、核被告葉建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詹鈺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