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欣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文 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