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634號債權人 詹銘洲 債務人 柯泰良 即寶龍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4763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9年10月5日│89,700元│99年10月6日│FA0000000│├──┼────────────┼───────────┼───────────┼───────────┤│002│99年10月15日│433,600元│99年10月16日│FA0000000│├──┼────────────┼───────────┼───────────┼───────────┤│003│99年10月15日│313,900元│99年10月16日│FA0000000│├──┼────────────┼───────────┼───────────┼───────────┤│004│99年10月20日│134,600元│99年12月24日│FA0000000│└──┴────────────┴───────────┴───────────┴───────────┘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