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65號聲請人陸軍砲兵第二一指揮部法定代理人程詣証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4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寶島光學科技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1,705元│MJ0000000│102年11月8日│││有限公司 蔡國彬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一指揮部│││││││司│││││├─┼────────┼─────────┼──────────┼───────┼─────┼───────┤│2│寶島光學科技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1,705元│MJ0000000│102年12月8日│││有限公司蔡國彬│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一指揮部│││││││司│││││├─┼────────┼─────────┼──────────┼───────┼─────┼───────┤│3│寶島光學科技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1,705元│MJ0000000│103年1月8日│││有限公司蔡國彬│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一指揮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