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657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蔡政宏 被告 許宏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信用卡約定契約第26條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原告原名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7月20日變更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6月3日再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卷附財政部92年6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故本件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次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0年12月28日、92年5月6日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
截至95年8月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下同)304,153元,其中本金為265,321元未按期繳付。
(二)被告於92年10月23日與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伊貸款200,000元,按年息18.5%計算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利息。倘為延遲繳款經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8月7日止帳款尚餘201,706元,其中本金為174,261元未按期繳付。
(三)被告於93年10月6日與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伊貸款210,000元,按年息18.5%計算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利息。倘為延遲繳款經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之權利時,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至95年8月7日止帳款尚餘226,957元,其中本金為197,120元未按期繳付。
被告至95年8月7日止,帳款尚餘732,816元未按期繳付(含信用卡帳款金額304,153元及簡易通信貸款帳款金額428,663元)。爰依信用卡契約及通信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餘欠,並於本院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暨約定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6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20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8,04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編號│卡別│卡號│核卡日│發卡銀行│││││││├──┼───┼────────┼──────┼──────┤│1│MASTER│0000000000000000│90年12月28日│匯通銀行│├──┼───┼────────┼──────┼──────┤│2│MASTER│0000000000000000│92年5月26日│國泰銀行│├──┼───┼────────┼──────┼──────┤│3│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92年10月23日│國泰銀行│││簡易通││││││信貸款││││├──┼───┼────────┼──────┼──────┤│4│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93年10月6日│國泰世華銀行│││簡易通││││││信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