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62號原告 陳清凉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智 律師
廖凱玫 被告 陳進竹
陳來福 陳金鐘 陳金皷 陳傳旺 陳金煌 陳金榮 陳坤涼 陳淑慧 陳孟珍 陳彥傑 陳孟靖 邱愛倫 邱德弘 陳鏡培 陳鏡煌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複代理人 王泳盛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