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叔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
02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壹参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叔豪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驗後餘淨重1.5132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3年4月9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務查詢戶役政作業系統屬實,而於103年5月
8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1.513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102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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