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交簡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2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及其
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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